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美君
被 上訴人 林怡雯即崇光藥局
訴訟代理人 林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