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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邱珮婷
連哲緯
陳玉玲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鹿鳴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4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987元(計算式:2980×2/3=19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93元(計算式:0000-0000=99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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