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補,130,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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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趙愛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提撥6%退休金等,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1,77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53元(計算式:1,880x2/3=1,25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7元(計算式:1,880-1,253=627),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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