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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雷憶瑜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林鴻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最近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以查報前開公司淨值,並按前開公司淨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 ,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粘文玲應指示英屬開曼群島商Genesis Trust & Corporate Services Ltd.向原告給付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股份80萬股及向Jade Sky International Limited給付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股份70萬股、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及陸學森應連帶將聲明第1項前段之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 股份80萬股於GOGORO INC.股東名冊登記予原告,及將聲明第1項後段之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股份70萬股於GOGORO INC.股東名冊登記予Jade Sky International Limited。
核原告上開聲明均係以股份之取得為前提,則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即以原告請求交付之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股份150萬股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因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並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揆諸首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惟原告並未提出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最近年度資產負債表,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英屬開曼群島商GOGORO INC.最近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以查報前開公司淨值,並按前開公司淨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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