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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溫知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律扶助)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世淇企業有限公司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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