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補,149,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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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凱鈞間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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