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劉延娟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發給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43,421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43,42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95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1,9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8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