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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楊義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兩造就原告民國105年9月至107年8月之工資爭議,前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有該調解筆錄在卷可佐。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4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0000-000=33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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