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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0號
原 告 紀美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勞工保險金新臺幣(下同)405,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因本案已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繳納4,000元,尚應補繳41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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