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補,27,202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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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楊金雲
許麗玲

江若瑀
楊婷涵

武哲宇

林家緯

盧洧杰
林家弘
陳鴻泰
陳仕禾

薛文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分別補繳如附表「應再補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

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金雲等11人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就各原告分別請求金額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各新臺幣500元後,應補繳裁判費計算如附表。

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時,漏未扣除各該原告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而有違誤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將原裁定自為撤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一審應暫收費用 已繳金額 應再補繳金額 1 江若瑀 856,486 3,120 500 2,620 2 楊金雲 549,113 1,983 500 1,483 3 許麗玲 213,890 773 500 273 4 楊婷涵 183,264 663 500 163 5 武哲宇 369,934 1,323 500 823 6 林家緯 403,692 1,470 500 970 7 盧洧杰 451,180 1,653 500 1,153 8 林家弘 258,701 920 500 420 9 陳鴻泰 694,784 2,533 500 2,033 10 陳仕禾 429,525 1,543 500 1,043 11 薛文榮 168,082 590 50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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