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補,321,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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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焯彬
訴訟代理人 林承佑

李明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薇勳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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