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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23號
原 告 許俊傑
洪銓甫
呂致緯
丁偉倫
陳澄賢
柯惠靈
蔡佩姍
林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共 同
代 表 人 蕭瑞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源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
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
經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計算如附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一審應暫收費用 1 許俊傑 380,721 4,190 1,396 2 洪銓甫 463,047 5,070 1,690 3 呂致緯 304,712 3,310 1,103 4 丁偉倫 214,031 2,320 773 5 陳澄賢 288,163 3,090 1,030 6 柯惠靈 358,712 3,860 1,286 7 蔡佩姍 185,274 1,990 663 8 林建銘 1,143,167 12,385 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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