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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張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1,390,647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90,64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86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徵收4,95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4,95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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