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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41號
原 告 丙○○
丁○○
甲○○
乙○○
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
稽此,原告所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亦應分別計算之。
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就原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計算如附表,各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調解聲請費 1 丙○○ 232,365 1,000 2 丁○○ 214,875 1,000 3 甲○○ 215,475 1,000 4 乙○○ 410,343 1,000 5 戊○○ 147,274 1,000 6 己○○ 217,625 1,000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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