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補,348,2022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賴彥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博理基金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9,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