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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5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龍
訴訟代理人 邱琪仁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游鎮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休假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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