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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9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聲請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聯絡電話號碼),以利合法送達,並保障當事人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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