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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71號
原 告 簡浚浩
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相對人給付此權利存係期間之薪資。
其勝訴所獲取之財產利益包含: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利益,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計算式:25,000×12×5=1,5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283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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