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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陳新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22元(包含薪資74,938元{計算式:39,638+35,300}、資遣費235,672元、特休未休工資9,416元及自提勞退金5,49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2,35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0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0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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