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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陳裕福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實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7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惟其中退休金差額308,000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2,207元(計算式:3,310×2/3),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554元(計算式:14,761-2,20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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