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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趙可彤即可彤國際美容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婕瑄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1,38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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