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補,398,2022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