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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彭博新聞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6,0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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