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補,5,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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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呂惠珍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法律扶助)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及資遣費合計286,480元及其利息,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6,48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09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1,030元,後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03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4,0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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