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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韋辰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法律扶助)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雲裳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藏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分別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96,610元、253,197元,另請求被告藏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賠償未足額領取勞工保險生育補助費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損害合計138,844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88,65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390元,惟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449,807元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233元(4,850÷3×2),故應先徵收第1審裁判費3,15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3,1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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