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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王浩洋
被 告 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工資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92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92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x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一併確認其姓名為王「浩」洋或王「皓」洋,若為後者,請一併具狀更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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