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補,65,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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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侯佩伶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809,652元及其利息,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9,65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8,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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