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補,75,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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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5號
原 告 張沛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嵐即邦妮音樂律動工作室、送給邦尼音樂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其中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薪資及勞退金部分共計6萬211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3元(計算式:0000-000=88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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