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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1號
原 告 許博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80元(計算式:1,880-《1,880÷3×2》=6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127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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