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張清信
吳義雄
宋國華
林伏洲
許俊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制年資結清之退休金差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44萬6,20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237元(計算式:15,355x2/3=10,23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18元(計算式:15,355-10,237=5,118),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8元(計算式:5,118-5,000=11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