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訴,13,202206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陳建章
蘇清日
鄭德化
鄭崑海

鄭崑寶
魏宏誌

王財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華育成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理由欄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一。

原判決之附表編號三及編號四,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一:
編號 理由欄 更正前 更正後 1 第13頁第24行 鄭崑海 鄭德化 2 第13頁第25行 鄭崑海 鄭德化 3 第13頁第27行 鄭德化 鄭崑海 4 第13頁第30行 鄭德化 鄭崑海 5 第14頁第1行至第2行 鄭德化 鄭崑海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工作年資 起算日期 (民國) 舊制年資 結清日期 (民國) 退休日期 舊制結清基數 平均夜點費及 平均領班加給/平均司機加給 (新臺幣/元) 結算年資差額 (新臺幣/元) 原告請求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本院判決 利息起算日 3 鄭德化 67年4月11日 109年7月1日 111年3月3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12.6667 舊制結清前3個月 5,699 256,455 109年8月1日 111年5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2.3333 舊制結清前6個月 5,699 4 鄭崑海 76年11月1日 109年7月1日 未退休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 舊制結清前3個月 - 216,562 109年8月1日 無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8 舊制結清前6個月 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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