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訴,224,202207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抗 告 人 張怡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格爾幼兒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4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存卷可查。

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