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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75號
原 告 周正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復起訴狀未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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