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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買鴻智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又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林咏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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