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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陳展明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02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3,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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