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訴,82,2022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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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歐陽寓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章、陳翠華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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