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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歐福重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4,059元(即就本金22萬5,069元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0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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