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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等向民事庭陳 報名冊
被 告 林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第113頁、第125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以年息20%為上限浮動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調整為年息15%)。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至110年8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額共新臺幣(下同)110,522元未給付(其中104,709元為消費款、5,801元為循環利息、12元為其他費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所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109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共36期,每月為一期,每月1日為還款日,按期自第七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詎被告自110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84,091元及其利息未付,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
㈢被告於108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2日起至115年月2日止,共84期,每月為一期,每月2日為還款日,按期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99%機動計算,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110年3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421,215元未付,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郵政儲金利率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33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息 利息之計算 1 110,522元 63,372元 15% 自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37元 14.26% 2 84,091元 84,091元 1.845%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21,215元 421,215元 15.78% 自110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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