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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羅志彬即邁宇國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郁敏、王心彤間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478元(計算式:830,739元×2=1,661,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
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從而,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42,649元(計算式:26,299元+16,350元=42,6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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