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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陳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達國際專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廣達國際專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解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聲請裁定有限公司解散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30條之1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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