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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NICHOLAS JOHN DUNN
相 對 人 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順全(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之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
,公司法第380條、第37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觀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81條規定即明。
準此,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以外,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不能依此規定定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總公司之董事,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司字第143號准予清算完結。
惟相對人於清算完結後,現發現為領取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一事,尚須由清算人處理,然前清算人鄒卓翎已解任,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由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總公司董事會決議之人吳順全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執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之領回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年1月27日北院木民溫104年度司司字第143號函、本院111年度司字第93號裁定影本、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4月27日董事會決議錄、清算人願認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司字第14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
本件相對人於清算完結後,始發現有可供分派之財產,則身為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人,依前開公司法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吳順全為相對人總公司即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選派之人選,自熟稔本件前已清算及未來應行清算之程序,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是認選派吳順全為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吳順全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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