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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陳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惟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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