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元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件即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請聲請人一併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說明有無意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