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17,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美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3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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