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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應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請提出欲選派之人選及陳明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又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預納;
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第26條甚明。
是本院即有命聲請人預納報酬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法院自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另聲請人應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請提出欲選派之人選及陳明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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