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葛世瑛即金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葛世瑛為金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金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銓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今經金銓公司股東會決議選任伊出任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並經伊同意,為此聲請指定伊為金銓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金銓公司民國110年6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帳簿憑證保管明細表、聲請人之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0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