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陳奉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尼爾融合科技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甚明。
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尼爾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裁定解散事件為公司事件之商事非訟事件,屬於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自應依上開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
又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4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
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為憑,自應補繳1,000元(計算式:2,000-1,000=1,000)。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請聲請人說明並提供下列資料供參:
㈠、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股東之證明?
㈡、相對人股東NEOLAB CONVERGENCE INC.有無在臺地址?該股東對於相對人解散清算之意見?
㈢、另請提供相對人公司最新股東名冊(包含持股證明、股東地址)、債權人清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名單、相對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