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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8號
聲 請 人 Daniel Mahon O’ROURKE即台灣聯合環球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
非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余景仁為台灣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聯合環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台灣聯合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余景仁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余景仁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核備清算完結函、唯一法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司字第2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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