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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珮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俞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新臺幣玖萬捌仟元之借款債權,惟雙方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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