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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書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羅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星羅顧問有限公司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50117元及資遣費240010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星羅顧問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
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
然相對人星羅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已出境,迄未入境,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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